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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嘉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津税一稽强催〔2022〕57号
2022-11-22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嘉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津税一稽强催〔2022〕57号

天津嘉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8744013373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税一稽强催〔2022〕57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5室)签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税一稽强催〔2022〕5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上述《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税一稽强催〔2022〕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津税一稽强催〔2022〕57号

天津嘉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8744013373A):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津税一稽罚〔2022〕5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津税一稽处〔2022〕3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中“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向你公司追缴2015年11月增值税337,768.18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追缴2015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5,323.04元、2015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8,074.39元、2015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3,643.7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448号)的规定,追缴2015年5月教育费附加15,138.45元、2015年6月教育费附加7,746.17元、2015年11月教育费附加10,133.05元。
根据《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6〕1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追缴2015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10,092.30 元、2015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5,164.11 元、2015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6,755.36 元。
根据《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关于对<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的补充修改通知》(财预〔1999〕112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2015年5月防洪工程维护费5,046.15元、2015年6月防洪工程维护费2,582.06元、2015年11月防洪工程维护费3,377.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8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应调增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6,474,051.36元,201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351.53元,追缴2015年度所得税额1,618,512.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之规定,对追缴的上述税费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处罚款10000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宁、孙青
联系电话:02285624850
地址:南开区新泉大厦415室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张宁,孙青(津税稽1295190046,津税稽1295190045)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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